新修订的公司法最受关注的修订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全部认缴出资额,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实缴制。“5年缴足”不仅对新成立的公司有影响,对之前已经成立但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也有影响,不同缴纳能力下可能面临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
在股东缺少实缴能力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长期借款抽逃资金风险。尽管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能抽逃资金,但5年实缴期限下,股东若资金或可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不足,可能通过股东长期借款、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实现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抽逃。公司与股东间长期借款往往为无偿借贷,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视同销售收取借款利息,可能会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
二是逾期出资赔偿款纳税风险。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需要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收到股东逾期出资所承担的赔偿款是否纳入应税收入,取决于出资合同和会计处理。若企业在出资协议约定逾期出资赔偿款作为资本金且会计上也做实际处理,则可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否则可能面临股东划入资产未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是出资不足减资风险。如果公司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太高,股东到期不能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则可能出现减资情形。对企业股东而言,需要关注从公司取得的资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投资成本,对取得资产公允价值按照投资收回、股息所得、资产转让所得先后顺序确认纳税义务,避免减资处理不当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即从公司取得资产公允价值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视为投资成本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若企业为居民企业,该部分所得则属于免税收入;剔除初始出资和股息所得后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股东具备实缴能力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股权、债权出资合规风险。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出资,这一新规不仅为股东提供了选择权,又能盘活资产价值。对法人股东而言,股权出资可能会涉及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债权出资可能会涉及债务重组税务问题,税务处理复杂性强,专业性高,法人股东要提前做好准备,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二是出资到位后税收优惠适用风险。股东实缴出资后,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同时,资产也会增加。资产总额若超过小型微利企业5000万资产限额的判定标准,将面临无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